国家卫健委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本报讯 (记者连荷)国家卫健委近日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卫健委表示,《规定》增加适用范围和工作定位,明确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和地方职责,明确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体系中的定位与职责,调整完善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机制,细化风险评估结果信息发布要求。
《规定》明确,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修订后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风险评估,还适用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工作。并相应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的定位。同时明确国家卫健委统一组织和管理风险评估工作,统筹风险评估制度、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风险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分别组织开展省级风险评估、风险研判。
《规定》明确,国家风险评估项目应当列入国家风险评估计划,可以列入国家风险评估计划的内容范围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起草国家风险评估计划草案,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卫健委。国家卫健委审定后下达执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体系中的定位与职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国家风险评估科学信息数据和构建管理信息数据库,对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规定》提出存在以下情形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可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违法添加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国际权威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判认为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国内权威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判认为适于地方膳食暴露模式的;现有数据信息尚无法满足评估基本需求的;其他无法开展评估的情形不列入风险评估计划。